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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25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邱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邱某在中国某营业部00000********账户及中国某支行0000********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邱某在中国某营业部0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至4075元;二、冻结被执行人邱某在中国某支行0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至4075元;三、上述两项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全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 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