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25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邱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邱某在中国某营业部00000********账户及中国某支行0000********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邱某在中国某营业部0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至4075元;二、冻结被执行人邱某在中国某支行0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至4075元;三、上述两项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全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 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