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姜晓松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秦凯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晓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秦凯利,秦凯尔,海伦市鑫博运输队,李晓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476号原告:姜晓松,男,1997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姜增友,系原告的父亲。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苹果乐园小区。被告:秦凯利,男,1997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被告:秦凯尔,男,1979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海伦市鑫博运输队,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海伦河镇内。被告:李晓林,男,1997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晓松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秦凯利、秦凯尔、海伦市鑫博运输车队、李晓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被告地址不详,本院无法送达。本院认为,被告地址不详,属于无明确被告,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晓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苑旭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荆保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