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申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季建波、尹全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季建波,尹全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申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季建波,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尹全怀,男,195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再审申请人季建波与被申请人尹全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城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季建波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提供自己绘制建房草图,申请人的建议供其参考,各种建房事项都是被申请人提议,申请人按其要求安排施工。建房期间对方基本都在场。二层高度不够和四根梁都是按照被申请人的意见施工,其一直在场。对方的所谓图纸上的数字不是申请人所写,原审判决错误。尹全怀提交意见称,认定欠工程款35000元错误,应是21948元,工程没有完工怎么支付工程款,申请人所做大梁现在已出现裂缝。要求按照反诉意见判决,一审其他判决正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协议签订建房施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判决认定所建房屋二层的房梁影响被申请人正常使用,申请人应根据协议修理重建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季建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自强审判员 李洪训审判员 张家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爱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