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3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舒臣与山东卓佳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舒臣,山东卓佳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351号原告:张舒臣,男,汉族,1959年5月26日出生,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现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张学锋,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卓佳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西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洪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张舒臣诉被告山东卓佳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2013年3月26日,原、被告签订《模具加工合同书》,在第四条第二项中约定“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无效时,由甲方(即被告)司法机关处理”;2、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履行地为被告所在地即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移交无棣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移交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为:原告张舒臣系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黄骅市天兴模具厂,该模具厂于2008年4月9日核准经营,并于2012年10月10日吊销。2013年3月26日,张舒臣沿用黄骅市天兴模具厂的字号与被告签订模具加工合同一份,并约定:若发生纠纷,双方协商无效时,由甲方(即山东卓佳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司法机关处理。因黄骅市天兴模具厂系张舒臣个人经营,且合同签订之时该字号已吊销,故该合同中管辖条款约束的双方应为原告张舒臣与被告山东卓佳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结合被告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西城工业园,本院应移送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管辖。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陆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