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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剑峰、何祥富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剑峰,何祥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469号申请执行人:张剑峰,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何祥富,男,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执行张剑峰与何祥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何祥富银行存款2636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钱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