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2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正光与袁继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光,袁继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2民初2494号原告:李正光,男,1976年1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被告:袁继斌,男,1964年10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光诉被告袁继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光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应证据原件,不能确认原告是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正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国强审 判 员 潘伦皓人民陪审员 史春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国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