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8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秀兰、冯承冲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兰,冯承冲,李秀兰,冯承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81执51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兰,女,1951年6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冯承冲,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本院在执行李秀兰与冯承冲建设设备租赁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6)桂1081民初4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冯承冲向申请执行人李秀兰支付合同款9042.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本院给予申请执行人9042.2元的司法救助,据此,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7)桂1081执51号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振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景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