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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申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重庆宏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贺民平刘云淑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宏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北区吉亮昌娱乐城,刘云淑,贺民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6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宏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68号5幢1-14层跃下-9号,组织机构代码59671911-1。法定代表人:吕田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重庆银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北区吉亮昌娱乐城,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邦渝花苑*号*座*楼。个体经营者:刘云会,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云淑,女,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贺民平,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再审申请人重庆宏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北区吉亮昌娱乐城、刘云淑、贺民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7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宏德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刘云淑、贺民平作为江北区吉亮昌娱乐城实际经营者却不承担责任,导致申请人的债权得不到法律保护,找不到有效的义务履行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违背了个体工商户应由实际经营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刘云淑、贺民平是否为江北区吉亮昌娱乐城的实际经营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申请人主张刘云淑、贺民平系江北区吉亮昌娱乐城的实际经营者,则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在原审审理中,申请人举示了通话录音、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协议书、刘云会本人写的情况说明、合伙协议复印件等证据,欲证明刘云淑、贺民平系江北区吉亮昌娱乐城的实际经营者。但刘云会作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仅凭其单方书写的说明及刘云会与刘云淑、贺民平的合伙协议复印件,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认定刘云淑、贺民平为江北区吉亮昌娱乐城实际经营者。因申请人不能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原审判决对其要求刘云淑、贺民平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宏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干建强审 判 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屠益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