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齐家物业与郑才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才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997号原告:泸州市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胜利街6号1栋10号。法定代表人:夏朝霞。委托代理人:雷仕才,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才容,女,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原告泸州市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才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郑才容已完清物业服务费为由申请撤诉,属于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泸州市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