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兴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兴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55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兴华,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兴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兴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黄兴华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牌照为渝ACW***的两轮摩托车(逾期未年检,注销)行至沙坪坝区青凤路处,与同向转弯的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接触,致周某某受伤,周某某的儿子赵某某接到电话赶到现场与黄兴华协商并打110电话,巡逻的民警途经现场时将黄兴华查获,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交管部门当场认定黄兴华驾驶不当,酒后驾车,负事故全部责任。黄兴华按与周某某达成的调解协议赔偿了2000元。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黄兴华驾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9.4毫克/100毫升。另查明,被告人黄兴华于2013年2月24日15时45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因其未到公安部门处理,驾驶证被吊销。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兴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周某某陈述,证人赵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乙醇检验报告,机动车及驾驶证信息表,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黄兴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兴华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兴华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牌照被注销的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黄兴华明知他人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黄兴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兴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传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