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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02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502刑初118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于宁夏中卫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2017年1月2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3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1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沙检公诉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1月21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在中卫市沙坡头区商业南街商城西门口路段处由东向西倒车时,与王某某驾驶×××号小型轿车沿商业南街由南向北行驶时相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51mg/100ml。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坡头区交警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月23日自行达成由李某某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的赔偿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份、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份、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结果单、调解协议,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宁平司鉴(酒检)字[2017]第52号血液中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李某某可以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泰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