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807号原告:李某,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正大里。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68元免收。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