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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永康市雅庄汇鑫磨具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康市雅庄汇鑫磨具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2民催1号申请人:永康市雅庄汇鑫磨具厂(组织机构代码为L3098815-5)。住所地:永康市象珠镇象珠工业区*号地块。经营者:李卫星,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鸽,女,该厂员工。申请人永康市雅庄汇鑫磨具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于同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二十五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永康市雅庄汇鑫磨具厂持有的票据号码1040005228770658、出票金额贰万柒仟贰佰元整、出票人宁波超锐特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无锡捷铃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宁波市鄞州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16年10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4月2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永康市雅庄汇鑫磨具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永康市雅庄汇鑫磨具厂负担。审 判 长  毛增辉审 判 员  黄 陈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柳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