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高猛虎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仕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猛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仕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1145号原告:高猛虎,男,汉族,1974年9月18日出生,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京沪路街道办事处高张村三组21号。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辉,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仕民,男,汉族,1965年4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猛虎诉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仕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仕民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猛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高猛虎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