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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2执恢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徐春波申请执行张汉想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春波,张汉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2执恢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春波,男,1982年7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汉想,男,1971年5月9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光民初字第016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7)豫1522执3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汉想所有的位于光山县孙铁铺镇金洼村张洼370号(北)两间两层砖混结构房屋一套。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同意对被查封的房屋依法拍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为2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张汉想所有的位于光山县孙铁铺镇金洼村张洼370号(北)有两间两层砖混结构房屋一套。二、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为双方当事人协议的起拍价27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良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自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