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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72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董昭永与毕文娟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昭永,毕文娟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2民初588号原告:董昭永,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被告:毕文娟,女,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原告董昭永与被告毕文娟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董昭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案件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昭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董昭永负担。审判员  李雪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