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3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文清申请执行兰海霞、王凤梅、王海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清,兰海霞,王凤梅,王海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3797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清,男,汉族,住所地东胜区。被执行人兰海霞,女,汉族,住所地东胜区。被执行人王凤梅,女,汉族,住所地东胜区。被执行人王海栓,男,汉族,住所地同上。本院在执行李文清与兰海霞、王凤梅、王海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文清向东胜区人民法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执37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温 智代理审判员 王 健代理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思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