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恢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高海军、王彦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海军,王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恢157号申请执行人高海军,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被执行人王彦军,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07)武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海军自愿向法院写出撤销该案执行申请,请求法院撤销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07)武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俊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