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81执恢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高海军、王彦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海军,王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恢157号申请执行人高海军,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被执行人王彦军,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07)武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海军自愿向法院写出撤销该案执行申请,请求法院撤销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07)武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俊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