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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姜辉与李维和、孔凤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辉,李维和,孔凤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2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姜辉,女,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永兴路307号3-5-2。被执行人李维和,男,195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石槽街78号。被执行人孔凤月,女,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石槽街78号。本院在执行(2015)旅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姜辉与李维和、孔凤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2.1万元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大连市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全国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上述单位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现住址不详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2执14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国审 判 员  刘 宁代理审判员  林钰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殷海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