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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3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广林与周玉涵、黑龙江佳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广林,周玉涵,黑龙江佳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3执184号申请执行人高广林,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康街54号。被执行人周玉涵,女,199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南湖社区30组103号。被执行人黑龙江佳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黄河路88号建筑科技大厦1栋2单元23层5号。本院在执行高广林与周玉涵、黑龙江佳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广林的执行申请。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许丛宇审判员  李长山审判员  姜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继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