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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曾建华与吴春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建华,吴春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3民初734号原告:曾建华,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浙江省江山市。被告:吴春森,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玉山县。原告曾建华与被告吴春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现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445元,减半收取723元,由原告曾建华负担。审判员  焦孝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乐希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