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梅珍贵与孙双元、李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珍贵,孙双元,李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227号原告:梅珍贵,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被告:孙双元,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被告:李平,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梅珍贵与被告孙双元、李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双元、李平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珍贵撤回对被告孙双元、李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梅珍贵负担。审判员 方文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远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