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潘某、王某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某,王某甲,某经纪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财保50号申请人:潘某。被申请人:王某甲。被申请人:某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总经理。申请人潘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并以其名下车牌号为鲁BXXX**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潘某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查封潘某名下车牌号为鲁BXXX**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至2019年5月18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温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