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田仁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仁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913号罪犯田仁龙,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绍兴县,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作出(2013)浙绍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田仁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7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楼园珍、马晓书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第六监狱指派干警林某、陈某出庭执行职务,罪犯田仁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田仁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六个月。检察机关认为,通过庭审、罪犯陈述、执行机关出示的证据,可以证明罪犯田仁龙的服刑改造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减刑,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庭审中,罪犯田仁龙对执行机关认定的事实、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田仁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刻苦钻研劳动技能,提高劳动效率,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受到监狱级表扬奖励。本考核期内,该犯罚金履行了人民币20000元,月平均消费人民币484.96元,账户余额人民币2620.59元。该犯集资诈骗骗取人民币6806.85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损失人民币5232.668万元,经司法拍卖所得款人民币2420万元已按比例发还给被害人,违法所得未追缴数额特别巨大。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田仁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田仁龙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结合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消费情况等因素综合考察,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检察机关的建议,本院予以支持。执行机关呈报减刑六个月幅度过大,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仁龙准予减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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