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井冈山市新城区博洋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井冈山市新城区博洋眼镜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初3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5。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井冈山市新城区博洋眼镜店,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友诚华府*幢*号。经营者:彭石龙,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井冈山市新城区博洋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及被告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黄 小 红审判员 肖 永 兰审判员 胡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