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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2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2596葛丹丹与黄伯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丹丹,黄伯明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2596号原告:葛丹丹,女,1992年10月23日出生,住东台市。被告:黄伯明,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住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丹丹与被告黄伯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原告葛丹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葛丹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计495元,由原告葛丹丹负担。审判员  杨小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