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终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许茂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茂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374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茂冲,男,1982年3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9月10日被羁押),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茂冲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苏0507刑初93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许茂冲有期徒刑四年;暂扣于公安机关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许茂冲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茂冲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许茂冲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茂冲撤回上诉。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7刑初9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江审判员 蒋峻审判员秦四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