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支行诉文霞、黄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支行,文霞,黄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393号原告: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支行。住所地:富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中段龙城公司大转盘综合楼6号。负责人:韦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功(系原告公司员工),男,198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文霞,女,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黄耀,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支行与被告文霞、黄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原告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5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正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熊碧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