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涓信用社与李水文、李福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涓信用社,李水文,李福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061号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涓信用社,地址:福建省安溪县龙涓乡下洋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15634749XW。法定代表人:李有秩,系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熙,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涓信用社职员。被告:李水文,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李福食,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涓信用社与被告李水文、李福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因被告在开庭前已还清欠款,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涓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计153元,由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涓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许文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凤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