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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钟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0刑初120号公诉机关丰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伟,男,1987年7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丰都县。2013年10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6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11月5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日因吸毒被丰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7年2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丰检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2月28日17时许,吸毒人员秦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钟伟购买毒品后,钟伟在丰都县三合街道“莱特贵宾楼”后面商业二路的公路上,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秦某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包,后秦某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秦某身上搜出疑似甲基苯丙胺一包(净重0.28克)。同日22时许,秦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钟伟购买毒品后,钟伟在上述地点再次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秦某甲基苯丙胺一包,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从钟伟入住的丰都县三合街道“丽都宾馆”888房间内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3包(净重1.13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2颗(净重0.19克);民警从秦某身上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一包(净重0.44克)。后经鉴定,从上述被查获的疑似甲基苯丙胺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伟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具有累犯及毒品再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和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钟伟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2.04克、毒资人民币4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春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