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13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佟振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振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360-7号变更保全申请人:唐山大德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鼓楼西街1号。法定代表人:黄文红。被申请人:佟振明,男,195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申请人唐山大德珠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佟振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4)丰民初字第1360-5号民事裁定,继续查封被保全人唐山大德珠宝有限公司180万元财产(详见清单),查款期限二年,查封财产由唐山大德珠宝有限公司管理,如变卖保留价款。被保全人唐山大德珠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将保全财产变更由佟振明保管。佟振明亦同意保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已查封的唐山大德珠宝有限公司(五联店)财产(以查封清单为准),变更由佟振明保管。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贺玲审判员 杨德胜审判员 王树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佳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