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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13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佟振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振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360-7号变更保全申请人:唐山大德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鼓楼西街1号。法定代表人:黄文红。被申请人:佟振明,男,195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申请人唐山大德珠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佟振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4)丰民初字第1360-5号民事裁定,继续查封被保全人唐山大德珠宝有限公司180万元财产(详见清单),查款期限二年,查封财产由唐山大德珠宝有限公司管理,如变卖保留价款。被保全人唐山大德珠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将保全财产变更由佟振明保管。佟振明亦同意保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已查封的唐山大德珠宝有限公司(五联店)财产(以查封清单为准),变更由佟振明保管。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贺玲审判员  杨德胜审判员  王树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佳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