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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4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8-23

案件名称

顾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李某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某某,周某某,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4执48号申请执行人顾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424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某某、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人顾某某赔偿49917.12元,承担执行费649元,但被执行人周某某、李某某未能如期履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支公司已履行完全部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某、李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9917.12元,未受偿债权为49917.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黔0424执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被执行人周某某、李某某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顾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受偿债权49917.12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周 钢审判员 罗 毅审判员 李成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勤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