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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3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彭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0423刑初70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5月27日经衡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7日中午,被告人彭某某在长江镇新苏村谭某某家吃饭,期间喝了两杯米酒,饭后彭某某驾驶湘D4XXX2两轮摩托车搭载其父彭某甲、妻宾某某在长江集贸市场上107国道时,与在国道行驶的袁某某驾驶的湘DRXXX6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湖南中成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33mg/100ml。指控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7日中午,被告人彭某某在衡山县长江镇新苏村谭某某家吃饭时喝了两杯米酒。饭后彭某某无证驾驶湘D4XXX2两轮摩托车搭载其父、妻经长江集贸市场右拐弯上107国道,遇袁某某驾驶的湘DRXXX6小型汽车在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致使两车车前部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衡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赶到现场,将彭某某传唤至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彭某某如实交待了喝酒后驾驶摩托车的事实。经对彭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64mg/100ml。经湖南中成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33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血样提起登记表、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谭某某、袁某某的证言,事故现场照片和抽血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某在接受交通民警调查时,如实交待了喝酒后驾驶摩托车的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衡山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彭某某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该局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结合被告人彭某某的犯罪情节、罪后表现,依法可对被告人彭某某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贺炳仁 人民陪审员  文小伟 人民陪审员  谷湘平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宾小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校对责任人:贺炳仁 打印责任人:宾小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