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6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冯志远、石家庄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志远,石家庄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61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志远,男,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122号振头大厦。法定代表人:鲍力军,执行董事。上诉人冯志远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10民初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没有对本案进行必要审理,认真听取被上诉人的陈述,仅凭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分析推断即认为双方当事人为民间借贷关系,缺乏证据支持。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10民初60号民事裁定;二、指令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审判长 赵增志审判员 张国俊审判员 许毅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