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8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王凌云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30号申请人崔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女。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428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孩子2017年抚养、教育费用3960元、诉讼费15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无存款、无房产、无商业门店,无车辆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王某某离婚后下落不明,据其村村干部讲王某某身体不好,劳动能力不强。收入较低,仅能维持自己生活,近年来也不回家。申请人崔某某家中六口人,仅崔某某一个劳动力,近日患腿疾,不能参加劳动务工,家中靠吃低保度日,双方家中均无商业门店、无机动车、无果园等经营性收入,均为低收入人群。。符合陕高法(2007)149号文件《关于对执行案件特困申请人实行救助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属特困群体,所以对申请人崔某某司法救助3000元。下余960元申请人崔某某自愿放弃,上述3000元申请人崔某某已领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8执3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