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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影、马宁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影,马宁,周冬冬,周盼盼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刑初288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影,女,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非法拘禁,2016年9月2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4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马宁,男,1991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非法拘禁,2016年8月2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4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周冬冬,男,1984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非法拘禁,2016年8月2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4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周盼盼,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非法拘禁,2016年11月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4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影、马宁、周冬冬、周盼盼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美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影、马宁、周冬冬、周盼盼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因被害人张某(未成年)、宋某(未成年)等人与南阳市卧龙路师院附近金玉良缘宾馆有约1700元房费纠纷,在2016年8月22日22时许,在该宾馆收银的被告人刘影向被害人张某、宋某索要2000元房费、电费、床品污损费。并纠集马宁、周冬冬、周盼盼在南阳市卧龙区中州路V+酒吧门前使用电动车强行将被害人张某、宋某、董某(未成年)三人带至中州路国道交叉口蒙古风情园附近的坟园里,刘影殴打张某、宋某,马宁使用手铐、刀子恐吓,逼使三人筹钱结清房费。在张某联系其亲属答应代为还钱后,刘影由朋友接走离开,后周盼盼也离开。凌晨许,马宁、周冬冬将三人带至北京路派出所。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影、马宁、周冬冬、周盼盼非法拘禁三名被害人,并侮辱、殴打被害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证实其犯罪事实,提请法院对四名被告人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影、马宁、周冬冬、周盼盼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经审理查明:因被害人张某(未成年)、宋某(未成年)等人与南阳市卧龙路师院附近金玉良缘宾馆有约1700元房费纠纷,2016年8月22日22时许,该宾馆收银员被告人刘影向被害人张某、宋某索要2000元房费、电费、床品污损费。并纠集马宁、周冬冬、周盼盼在南阳市卧龙区中州路V+酒吧门前,使用电动车、助力车强行将被害人张某、宋某、董某(未成年)三人带至南阳市中州路国道交叉口蒙古风情园附近的坟园里,刘影殴打张某、宋某,马宁使用手铐、刀子恐吓,逼使三人筹钱结清房费。在张某联系其亲属答应代为还钱后,刘影由朋友接走离开,后周盼盼也离开。凌晨许,被告人马宁、周冬冬与张某、宋某,董某一同到北京路派出所,被害人张某报警。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赔礼道歉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刘影、周盼盼分别于2016年9月23日、11月8日主动到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2016-1568受案登记表。证明2016年8月23日1时14分,被害人张某向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报警。(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影、马宁、周冬冬、周盼盼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被告人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马宁、周冬冬与被害人到南阳市公安局北京路派出所商谈欠款问题,被害方报案,后北京路派出所指令管辖地梅溪派出所到北京路派出所将二人及三名被害人带回调查。2016年8月23日被梅溪分局民警抓获,刘影于2016年9月23日、周盼盼于2016年11月8日自动投案。(4)前科查询证明:证实四名被告人无犯罪前科记录。(5)扣押决定书:证实在2016年8月23日扣押马宁携带的手铐、小刀长度10厘米左右。(6)指认说明:证实马宁指认蒙古风情园作案地点、V+酒吧带人地点、指认作案工具。(7)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张某、宋某、董某出具的谅解书。(8)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马宁、周冬冬在2016年8月23日凌晨,主动带被害人到高新分局四大队,经公安机关盘问并如实供述。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辨认嫌疑人刘影、马宁、周冬冬、周盼盼的事实。3、证人王某证言:我是金玉良缘宾馆的老板,刘影是我的收银员。2016年7月14日有5个十几岁的孩子到宾馆住宿后没给钱就走了,费用大概1700元左右。证实被害人张某、宋某欠被告人刘影所在宾馆电费等费用共计1700余元的事实。4、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张某陈述:2016年7月中旬,宋某、高倍、夏萍阳、宋秋怡、宋秋怡男朋友和我在南阳市师院西区温馨港湾巷内金玉宾馆租了两间房,宋秋怡和她男朋友住一间,宋某、高倍、夏萍阳和我住一间,房费一人分摊200元,房费是600元,宋某和我各交了200元房费给收银员刘影,8月5日左右我们不在那儿住了,不知道高倍、夏萍阳的房费交了没有。2016年8月22日22时左右,骑着电动车路过的刘影在南阳市卧龙区中州路V+酒吧门口的公交站牌处看到了董某、宋某和我,刘影是南阳市师院西区温馨港湾巷内金玉宾馆的收银员。她把前面骑着一辆摩托车和一辆电动车的几个男子喊了回来。刘影下了电动车拽着宋某和我的头发往电动车和摩托车方向,那男的把董某也拉了过去,有一个男的骑着摩托车带着董某和我,让我蹲在摩托车的前面踏板处,有一个男的骑着电动车带着宋某,让宋某蹲在电动车的踏板处,把我们带到国道上蒙古风情园对面的坟园里。到了之后刘影问我们要房费,用手机扇了宋某两巴掌,用手扇了我一巴掌,让我们给她5000元,说自己的工资被扣了,我们说没有钱,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说给3000就行了,白衣男子从口袋内拿出小刀和手铐,让我们想办法弄钱,要不然把我们的脸划花,后来白衣男子又把宋某和我强行拉到一个墓碑处,让我们坐在墓碑上说不还钱让宋某和我去出高台(就是卖淫),刘影也过来用手掐宋某和我的脖子逼着我们还钱。我跟亲戚家的姐打电话说要借2000元钱,我姐说让我报警,白衣男子也说要报警,让我姐去北京路派出所等着,这三个男的带着我们三个也去北京路派出所,一名男子骑着摩托车走了,一名男子骑着电动车到北京路派出所,我姐带着我们到北京路派出所,后来又到了梅溪派出所,到北京路派出所估计凌晨三十分左右。证实被告人刘影因索要房费欠款与他人一起,将被害人张某、宋某、董某带至蒙古风情园坟园非法拘禁并有侮辱、殴打情节。(2)被害人董某陈述:我和张某、宋某在南阳市卧龙区中州路V+酒吧门口的公交站牌处准备去多美奇的时候,四男一女从旁边路过,那个女的拽着宋某和张某的头发往他们骑的摩托车、电动车上拽,然后带着我们到国道上蒙古风情园对面的坟园里。到了之后让我们一直往下面到墓碑处,一开始让我们还钱,我们说没钱,让我们打电话借钱,我们说借不来,那个女的用手机扇了宋某两巴掌,用手扇了张某一巴掌,那个女的要5000元,有一个穿白衣男子说要3000就行了,白衣男子拿着小刀和手铐威胁说拿不来钱,要把我们每个人脸上划几刀,还说要把我们拷到墓碑上坐一晚上,白衣男子说要是拿不出钱让我们去卖淫还钱。那个女的把张某也拖到墓碑旁边让她们打电话借钱,那个女的说自己有事,然后和其中一名男子走了。白衣男子又恐吓我们一会后说要报警,又把我们拖到两辆电动车,骑到一个不知名的小黑道让张某给她姐打电话要钱,张某姐说要报警,张某姐开着车找到我们之后一起到北京路派出所,后来又到了梅溪派出所。我和这件事情没关系,没人打我。证实被告人刘影与他人一起将被害人张某、宋某、董某带至蒙古风情园坟园非法拘禁并有侮辱、殴打情节。(3)被害人宋某陈述:今年7、8月份,我和张某、高倍、夏萍阳还有宋秋怡以及宋秋怡的男朋友在南阳市师院西区温馨港湾巷里面的一家金玉宾馆租了两间房,当时宋秋怡和其男朋友住了一间,我和张某、高倍、夏萍阳四个住了一间。房费分摊一人200元。当时我和张某各交齐了200元房费。剩下的房费没有交齐我们就都离开了。当时高倍、夏萍阳、宋秋怡和其男朋友的房费没有交齐。2016年8月22日晚上,刘影等人在路上碰见我和张某,就叫我和张某偿还房费让我们交5000元钱。后来说交3000算了,我和张某当时没钱,刘影就叫和她一起的四个男子强行将我和张某以及和我们一起吃饭的董某一起拉走了。当时刘影拽着我和张某的头发拉上电动车的。拉到南阳市中洲大桥那边的蒙古风情园对面一个道里的坟园里。到了坟园之后一个身穿白色上衣的男子叫我和张某打电话筹钱,又拿手铐和小刀威胁我和张某,说如果我和张某今晚不还钱就让我们三个人去卖淫。后来刘影赶到拿手机砸我和张某的脸。这时刘影过来分别掐了我和张某的脖子,逼着我们还钱。后来张某和她姐姐打电话说借钱2000元,后来在回来的路上刘影和一个男子离开了,后来来的男的把刘影接走了。我们一起去了北京路的一个派出所。证实被告人刘影索要房费与他人一起,将被害人张某、宋某、董某带至蒙古风情园坟园非法拘禁并有侮辱、殴打情节。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刘影供述:2016年6月份在南阳师院西区金玉宾馆打工,今年宋某们一共五个女孩在我们宾馆长期包房住,今年8月,那小女孩们说出去找工作就没回来,老板说我没看好人,她们没结清房费就跑了,把我和另一个前台的工资扣了。2016年8月22日晚上,我和马宁吃完饭快10点了,马宁给我打电话说看见那几个欠钱的女孩了,让我去中州路V+酒吧门口,马宁以前也在金玉宾馆干过,认识那几个女孩。我去了看见宋某她们在那站着,还有马宁跟两个男的在那,我就问宋某为啥不给钱就走了,一共欠我们两千多,她们说没钱,我让她们借钱还给我两千元。马宁看她们没有还钱的意思就说上岗上,马宁还有那男的带着三妮走,我在后面跟着,后来马宁说去坟园,我、马宁还有两个男的到那了,那三个妮在地上坐着,宋某还说没钱,我很生气就用手机打了宋某的脸,那几个女孩就说联系人还钱,我说我家里还有小孩,我得先走,我让一朋友来接我先走了,她们还在那。走之后的事我不知道了。她们欠宾馆房费、电费、床上用品等费用2000元,扣了我们工资总共2000元。证实被告人刘影、马宁并纠集他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三名被害人并有殴打情节的事实。(2)被告人马宁供述:我哥王某在南阳市卧龙路师院附近开了一家“金玉良缘”宾馆,我在宾馆招呼。今天晚上和我发生纠纷的三个女孩其中有两个是在我们宾馆常包房间居住的,他们和另外的三个人一起在我们宾馆租了两间房子,今年六月份开始住的,七月份没有结房租就偷跑了。我们宾馆的人一直在找他们。今天晚上我们宾馆的收银员刘影给我打电话说她在中州路V+酒吧附近看见了欠我们房租的这两个女的,这两个女孩好像一个姓宋,个子比较高,一个姓张,个子比较低。她到新华城市广场找到我,让我过去问她们要账。我就给我的老表周冬冬打电话,让他到V+酒吧那等我。我骑着电动车来到酒吧,周冬冬已经到那了,还有周盼盼,已经晚上十点多了,我们上去问她们要钱她们说没有钱,我让她们打电话送钱,她们说找不来钱,我和周冬冬拉着她们沿中州路往西走了,刘影在后面跟着。我们沿着中州路一直往西,走到国道上蒙古风情园附近,让她们下来打电话找钱,她们就是不打电话找钱我很生气,就把他们领到路边的坟圆里想吓唬吓唬她们让她们,我和刘影先领着过去,后来周冬冬也过去了。周盼盼在边上站着。我手里拿着手铐说你们要是不还钱就把你们铐到这里让你们在这里住一夜,我还拿出来钥匙上带着的一把小刀子,朝她们比划吓唬她们。她们吓哭了开始打电话找钱。姓张那个女孩的姐答应给她们送钱,我就说那咱们到派出所去当着民警的面收钱。我们就一起到了北京路派出所。在V+酒吧门口我和周冬冬、周盼盼都没有动手,当时刘影撕扯姓宋的和姓张的那两个女孩的头发了。因为她们欠房租的事情,刘影的工资被扣了,她可能比较生气。刀是我钥匙链子上挂着的,单刃,刀长大约四五厘米,两三厘米宽,金属材质的,黑色。没有划伤就是吓唬。在国道上的时候那两个女孩答应还钱,我和周冬冬带着那三个女孩往派出所去,刘影、周盼盼就回家了。后来去的人是刘影的朋友,那个人到现场后就是转了一圈,总共停了不到十分钟就接上刘影走了,我和周冬冬、周盼盼一直在,最后要了2000元。(3)被告人周冬冬供述:晚上九点多的时候我准备下班,马宁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南阳市中州路V+酒吧帮他个忙,也没有给我说什么事,我就答应去了。我给周盼盼打了电话让他来帮忙没说啥事。大约十点的时候我到了酒吧站那没多长时间,马宁和刘影一起也来到了酒吧门口,有三个女孩出来了,马宁和刘影上去问她们要钱,那三个女孩说没有钱,马宁让她们打电话找钱,那三个女孩不打电话。刘影气了上去扇了其中一个高个子的女孩说:我对你咋样?当你是亲妹子,你咋对我的?发信息也不回。说着说着又上去撕扯那个女孩头发。让那三个女孩跟我们走,走到国道蒙古风情园那里,刘影让停了来问那三个女孩要钱,我们就停在路边,领着那三个女孩往路边的坟园里走。马宁对那三个女孩说:你们欠钱的事情咋说?给你们打电话你们也不回。你们今天要找来钱这个事就算了,不中我们就报警了。高个子那个女孩说不让报警,害怕家里人知道。高个子女孩和另外一个低个子、胖胖的女孩开始打电话找钱。过了一会儿,一直没有联系来钱,马宁说再找不来钱就把你们用手铐铐在这里不管你们了。马宁还用钥匙串上带的一个刀子在她们身前比划。那几个女孩都吓哭了,接着打电话联系人。大约二三十分钟后,低个子胖胖那个女孩联系了一个人答应给她钱,我们就沿着国道往北,准备往北京路派出所去。这时候刘影先回家了。马宁骑着电动车带着我们走,那个低个子女孩联系的人开着车过来把马宁和那三个女孩拉上先往北京路派出所去了,我在后面骑着电动车跟着也到了派出所。证实被告人刘影、马宁纠集周冬冬、周盼盼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三名被害人的事实。(4)被告人周盼盼供述:晚上八九点的时候,马宁给周冬冬打电话说让我们到南阳市中州路V+酒吧门口帮个忙,具体干什么也没有说。周冬冬就骑着摩托带着我来到了酒吧门口附近。我们到那后看见马宁、刘影还有三个女孩也在现场。刘影在那和三个女孩吵嘴,听着口气是问那三个女孩要钱,好像是欠宾馆的什么钱。那三个女孩说没有钱。说着说着吵恼了,刘影和其中一个高个子女孩撕抓起来,抓着那个女孩的头发,扇了那个女孩一巴掌。刘影说把这三个女孩带走。那三个女孩也没有反抗就跟着我们走了,刘影让其中两个女孩坐着我的摩托车上,马宁带着那个高个子女孩骑着她的电动车先走,周冬冬坐着刘影的电动车一起走。当时刘影说叫我跟着她也没有说去哪里。我们沿着中州路一直往西走,我和马宁、周冬冬、刘影还有那三个女孩一起来到国道边的一个坟园里。刘影问那三个女孩要钱,让那三个女孩给你别人打电话借钱。我就在一边站着。刘影又打了那个高个子女孩一嘴巴。过了一会儿刘影说要走,我就送她出坟园到路边,她的朋友来接她就先走了。我就站在那里等马宁他们。又过了一会儿马宁他们说上派出所还钱,我们三个就带着那三个女孩往北京路派出所方向走。快走到派出所的时候那三个女孩其中一个人的姐姐开着车过来找到我们,马宁和那三个女孩坐着车往派出所去,周冬冬骑着摩托跟着去了。我想着对方答应还钱了没什么事了就回家了。后来才知道马宁、周冬冬因为要钱这个事被拘留了。今天我来投案向你们说明情况。证实被告人刘影、马宁纠集周冬冬、周盼盼因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三名被害人到坟园的事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经公诉人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均对证据不持异议,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影、马宁、周冬冬、周盼盼向被害人索要欠款而非法拘禁三名被害人,并侮辱、殴打被害人,且被害人属未成年人,四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四名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可认定自首,且犯罪情节较轻,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影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二、被告人马宁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三、被告人周冬冬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四、被告人周盼盼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丽审 判 员  冯雪松人民陪审员  刘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晓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