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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4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志强与王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强,王新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470号原告:刘志强,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柏乡县,被告:王新建,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柏乡县,刘志强与王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因被告落不明,原告却不纳公告费进行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素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