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4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志强与王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强,王新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470号原告:刘志强,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柏乡县,被告:王新建,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柏乡县,刘志强与王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因被告落不明,原告却不纳公告费进行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素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