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03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翟小敏与阳革命、魏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小敏,阳革命,魏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375号原告:翟小敏,女,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务工。被告:阳革命,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务工。被告:魏鸿,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潇湘明珠1、2楼。负责���:张勇军。原告翟小敏与被告阳革命、魏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小敏撤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唐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胡榆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