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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魏执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雷军玲、刘志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军玲,刘志焱,贺江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魏执字第00274号申请执行人雷军玲,住所地魏县。被执行人刘志焱,地址魏县。被执行人贺江鹏,地址魏县。雷军玲、雷军玲与刘志焱、贺江鹏民事一案,魏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志焱、贺江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雷军玲、雷军玲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贺江鹏、刘志焱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贺江鹏、刘志焱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志焱、贺江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雷军玲、雷军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志焱、贺江鹏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雷军玲、雷军玲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学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