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东莞市瑞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莞市瑞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6民催1号申请人:东莞市瑞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洋坑塘村全通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3174781。法定代表人:李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保国,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东莞市瑞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4222041974********。本院受理申请人东莞市瑞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后,于2017年3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重庆赛迪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7月4日、收款人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7年1月4日、持票人东莞市瑞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付款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票面金额48298.00元的3140005126547404号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莞市瑞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冉辛黎审 判 员 冯 俊人民陪审员 康晓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夏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