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行终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丹丹与密山市公安局、王伟民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丹丹,密山市公安局,王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3行终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丹丹,43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密山市公安局,所在地址密山市密山镇。法定代表人朱卫东,局长。委托代理人谷宪刚,58岁。委托代理人李文良,45岁。委托代理人唐旭,29岁。第三人王伟民,34岁。上诉人刘丹丹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2行初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丹丹因与第三人王伟民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刘丹丹撤回上诉;二、一审判决视为撤销。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刘丹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成涛审判员 刘思凯审判员 赵 清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 小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