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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民终8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黄已酉、唐大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已酉,唐大金,唐春霞,唐孟杰,黄仕华,陈顺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民终80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已酉,男,汉族,1969年10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旭丹,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大金,男,汉族,1968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圣平,东莞市谢岗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春霞,女,汉族,1994年1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孟杰,女,汉族,1996年8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上述两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大金,男,汉族,1968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系上述两名被上诉人的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仕华,男,汉族,1938年1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顺英,女,汉族,1941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上述两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光林,男,汉族,1974年4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系上述两名被上诉人的儿子。上诉人黄已酉因与被上诉人唐大金、唐春霞、唐孟杰、黄仕华、陈顺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樟民一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已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旭丹、被上诉人唐大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圣平、被上诉人唐春霞、唐孟杰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大金、被上诉人黄仕华、陈顺英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林参加法庭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樟民一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已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7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加雄审判员  冯婉娥审判员  廖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