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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4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利芳、洪少钦等与龙门县奥丰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芳,洪少钦,龙门县奥丰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4民初267号原告:李利芳,女,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原告:洪少钦,男,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被告:龙门县奥丰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门县平陵镇人民政府办公大楼4楼401房。法定代表人:叶元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利芳、洪少钦诉被告龙门县奥丰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另外处理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利芳、洪少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25元,减半收取3562.5元,由原告李利芳、洪少钦负担。审判长  肖吉亮审判员  廖伟荣审判员  钟建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锦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