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顺和、何旺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和,何旺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刑初215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顺和,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东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辩护人李苑芬,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旺齐,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东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辩护人黄明,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6〕2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顺和、何旺齐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顺和及其辩护人李苑芬,被告人何旺齐及其辩护人黄明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7年2月17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并于同年3月17日建议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份,被告人陈顺和假冒东莞市虎门镇北面社区上刘村村长,以承包拆迁工程为名,经赵某(另案处理)介绍与被害人刘某1及梁某等人见面。期间,陈顺和谎称有一幢面积为六百平方米的旧宿舍楼准备拆除,刘某1等人表示愿意接下该工程,陈顺和便提出要求刘某1缴纳50000元押金,因现金不足,刘只交付了18000元。次日中午,双方又相约至虎门镇XX酒楼吃饭,陈顺和带上假冒该村会计的被告人何旺齐(化名陈志超)以及施工员杨某(化名陈稳球,另案处理)至现场,收到刘某1等人缴纳的32000元后,由何旺齐出具一张面额为50000元的收款收据,上盖有“北面上刘村村民小组”章。随后,陈顺和等人以“茶水费”、“工人保险费”等费用为名,先后向刘某1等人索要了16000元。得手后,陈顺和、何旺齐等人共分赃款。刘某1等人发现被骗后要求全额退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另查明,被告人陈顺和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6年7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期间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陈顺和涉嫌诈骗,遂于2016年8月6日对其刑事拘留。并经网上追逃,于2016年9月2日在虎门火车站将何旺齐抓获。再查明,案发后,陈顺和、何旺齐于2008年共同退还被害人刘某111000元;陈顺和的家属于2016年8月23日与刘某1、梁某达成和解协议,由陈顺和及其家属向被害人退还余款55000元,并额外支付2000元作为补偿。刘某1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前述款项,并出具谅解书对陈顺和表示谅解,请求对其减轻处罚。以上事实,被告人陈顺和、何旺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被害人刘某1,证人梁某、周某、刘某2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审讯录像,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明,收据,收款收据,和解协议,谅解书,被告人陈顺和、何旺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附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顺和、何旺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陈顺和、何旺齐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顺和辩解其为从犯;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顺和系从犯;2.事发后积极退赃给被害人,归案后已全额退还赃款并额外向被害人进行补偿,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3.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4.本案的发生具有偶然性,陈顺和的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5.陈顺和身体不好,腿部骨折并评为残疾,且需要尽快手术取除内固定物。被告人何旺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何旺齐系从犯;2.认罪态度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并在2008年即退还其分得的赃款;3.无犯罪前科,系初犯;4.被害人已获得全部赔偿。经查,第一,本案中被告人陈顺和参与了本案事前预谋,并与被告人何旺齐共同商量事中分工,两被告人分角色扮演村长及财会人员,并由扮演财会人员的何旺齐制作并出具收条诈骗被害人钱财,事后共分赃款。即两被告人均积极参与作案,并对本案的发生均有较大的作用,结合证人证言等证据,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可根据两被告人的具体加入时间先后、作用力大小等情形酌量刑罚。第二,被告人陈顺和在有预谋的情况之下,分次从被害人处骗取到案涉钱财,其犯罪行为不具偶然性。综上,对于陈顺和辩护人提出的第1、2点辩护意见,以及何旺齐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基本属实,予以采纳。关于本案的量刑。公诉机关建议对两被告人均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顺和对前述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何旺齐对前述量刑建议亦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或免予处罚。根据现行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陈顺和、何旺齐诈骗所涉数额较大,均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考虑被告人陈顺和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何旺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向被害人进行赔偿,本院对两被告人均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对于陈顺和辩护人提出对陈顺和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对其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何旺齐辩护人就量刑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顺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何旺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 弦人民陪审员 伍乃仁人民陪审员 黎燕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梽伟邹艳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