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5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佳福与陈小方、代维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福,陈小方,代维忠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1268号原告:王佳福,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克界,贵州名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念,贵州名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小方,女,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被告:代维忠,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原告王佳福与被告陈小方、代维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佳福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佳福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王佳福负担。审判员 王 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若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