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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1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伊某某诉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某某,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12144号原告:伊某某。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72********。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飞翔路1号。原告伊某某诉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协商达成一致,故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伊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孙嘉楠审 判 员  宋奕嬴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