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1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保15号申请保全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211号。法定代表人鲍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福录,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立,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西安市秦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兴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保全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市秦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3000万元予以冻结。本院审查后认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作出的(2017)陕01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西安市秦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总额为3000万元。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自实际查封之日起算三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算一年。查封、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变卖、出租、过户和设立他项权利。本裁作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东清审 判 员 苟卫民代理审判员 盛崎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思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