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终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698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艳龙、陈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艳龙,陈平,李国洋,刘殿凤,李国俊,王云贵,倪太忠,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6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艳龙,男,汉族,1975年05月19日出生,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成亚(系何艳龙父亲),男,195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平,男,1972年0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洋,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殿凤,女,1965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俊,男,1970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云贵,男,1971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倪太忠,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健康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明,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何艳龙、陈平、李国洋、刘殿凤、李国俊、王云贵、倪太忠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因行政区划调整,该院与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合并为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2民初2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对于上诉人何艳龙是否实际收取了涉案贷款的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原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2民初25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何艳龙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4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周业友代理审判员 王 纯代理审判员 岳 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阮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