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7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雪伢诉被告南京正阳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伢,南京正阳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237号原告:陈雪伢,男,1966年2月18日生,住南京市高淳区。被告:南京正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毛公铺旁1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伢诉被告南京正阳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雪伢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伢撤回起诉。审判员  戚魏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长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