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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凤云与杨文清、杨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1479号原告刘凤云,男,汉族,个体。被告杨文清,男,汉族,个体。被告杨伊军,男,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云诉被告杨文清、杨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云撤诉。案件受理费980元,由原告刘凤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志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樊利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