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凤云与杨文清、杨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1479号原告刘凤云,男,汉族,个体。被告杨文清,男,汉族,个体。被告杨伊军,男,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云诉被告杨文清、杨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云撤诉。案件受理费980元,由原告刘凤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志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樊利琴 来源:百度“”